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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5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何波,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德民,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委托代理人解玉坤,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琼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德民,被告田某的委托代理人解玉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婚后一直没能怀孕。2007年12月,被告查出患有××,生育困难。原告即协助被告治疗,并细心照顾,以期早日康复。后因调理无太大进展,原告不得不进行两次人工授精手术。为了配合此手术,原告长期接受各类的检查与服用药物,对原告身体、心理带来巨大的折磨与伤害,并导致原告患××。且由于被告精子质量太差,两次人工授精手术均失败。在原告患病治疗、住院期间,被告采取了不理不睬的态度,未尽一个丈夫应尽的夫妻义务,且染上令人难以忍受和启齿私生活癖好,导致更难以怀孕。由于被告自身存在巨大的身体与心理问题,2010年8月后双方无正常夫妻生活,感情无法沟通与交流,双方感情日渐消失殆尽。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04年认识,经过两年多的了解后于××××年登记结婚,双方之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也不错。被告在查出生育能力有问题之后,双方积极配合进行治疗。原告肠胃有问题,在住院期间,被告全程陪护,积极照顾。2011年10月,原告离家出走,导致双方分居。为了挽回这段感情,被告找亲人来对双方的关系进行调和,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不属实,提出离婚的理由不成立,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原告主张,因被告有××,在配合治疗及进行人工授精手术期间,原告长期服药导致患××”。但被告未能关心和照顾原告,2010年8月后双方已无夫妻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表示2010年8月后,双方的夫妻生活很少很少,原告肠胃问题并不是人工授精等治疗导致,双方感情并未破裂。2011年10月,原告离家居住至今。原、被告进行了两次人工授精手术,均未成功。原告主张双方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但未提出相应的诉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病历资料等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离婚纠纷。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双方的矛盾主要是由于被告患有××而引起。但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该相互体谅、关爱,携手共同面对疾病、伤痛等可能出现的困难。被告患有××,但这并不必然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原告主张其患××”是配合进行人工授精手术所致,被告不予确认。原告主张双方自2010年8月起无夫妻生活,被告不予确认。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双方正式分居的时间也未满2年。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生活现状、原告起诉的原因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请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相互体谅、关怀,共同度过人生的困境,维系家庭的和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唐爱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