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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行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成林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成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行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唐元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青岛成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载玄,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成林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决定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2)城行执字第132号行政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行执字第132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田国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