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康联服饰有限公司与宁波外代新扬船务有限公司北仑仓储分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康联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外代新扬船务有限公司北仑仓储分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304号原告:宁波康联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09129-4)。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工业示范园区。法定代表人:钱小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国峰,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外代新扬船务有限公司北仑仓储分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4394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付兆丰,该公司经理。原告宁波康联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外代新扬船务有限公司北仑仓储分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宁波外代新扬船务有限公司北仑仓储分公司已经被注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适格的被告。现被告宁波外代新扬船务有限公司北仑仓储分公司已经被注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康联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