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玉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蒲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