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复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58)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复民初字第451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 慎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单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