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下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徐萌与蒋文英、饶应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萌,蒋文英,饶应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下商初字第49号原告:徐萌。委托代理人:尚继红。被告:蒋文英。委托代理人:张璐明。被告:饶应彪。原告徐萌为与被告蒋文英、饶应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杭州市公安局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杭公经立字(2012)4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饶应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民间借贷事实与饶应彪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相关,现公安机关已对饶应彪予以立案侦查,本案所涉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徐萌的起诉;二、本案移送至杭州市公安局处理。本案受理费14219元,退还原告徐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远人民陪审员 岑宪权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谈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