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一中刑执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孔传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传成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517号罪犯孔传成。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6日作出(2006)蓟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传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6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4日止。2009年2月,本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12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孔传成减刑1年,刑期至2014年3月24日止;2010年3月,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16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孔传成减刑8个月,刑期至2013年7月24日止;2011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16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孔传成减刑8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25日起至2012年11月24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2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孔传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孔传成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3月8日,获市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孔传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传成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