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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刑执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邵宝文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宝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582号罪犯邵宝文。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6日作出(1998)一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宝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2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高刑执字第24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邵宝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1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2005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05)一中刑执字第20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邵宝文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1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2008年3月3日,本院作出(2008)一中刑执字第12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邵宝文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1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2010年1月,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45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邵宝文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1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邵宝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邵宝文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2月17日,获表扬奖励;于2011年8月18日,获监狱级改造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2月9日,获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邵宝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宝文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1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四月××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