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江汉执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章德庆与武汉市鑫城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德庆,武汉市鑫城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632号申请执行人章德庆,男,194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鑫城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纯波,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汉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11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鑫城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49831.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贵元审 判 员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