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谷城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南漳县××矿业××责任公司要求撤销被告谷城县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鄂谷城行初字第3号原告南漳县××矿业××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谷城县某某。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委托代理人雷某某。原告南漳县××矿业××责任公司要求撤销被告谷城县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以与被��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漳县××矿业××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平人民陪审员 周玉启人民陪审员 郑诗龙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谌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