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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宋晓光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个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560号罪犯宋晓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9日作出(2004)二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晓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03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29日止。2007年6月,本院作出(2007)一中刑执字第18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宋晓光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3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2008年12月,本院作出(2008)一中刑执字第49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宋晓光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29日止。2010年11月,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47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宋晓光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3年7月30日起至2013年4月29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晓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晓光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2月9日,获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8月18日,获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2月17日,获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晓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晓光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四月××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