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周俊宇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俊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584号罪犯周俊宇。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日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俊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俊宇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1月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高刑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7月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津高刑一执字第9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俊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2007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07)一中刑执字第17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俊宇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2010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5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俊宇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俊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俊宇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2月17日,获积极分子奖励;2011年8月18日,获表扬奖励;于2011年2月9日,获积极分子奖励;于2010年8月13日,获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俊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俊宇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四月××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