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黄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梅香琴、喻春荷共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城外与台州市黄岩宏承电子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前迪车灯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台州市黄岩宏承电子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前迪车灯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宝丰食品有限公司,洪冬清,陶雅,喻春荷,林建敏,应利君,应黎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黄保字第2号提请人:杭州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中河北路108号港航大厦二楼。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813895-5。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天长北路209号。负责人:陈晨曦。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宏承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90336-7。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双浦。法定代表人:洪冬清。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前迪车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52330-9。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澄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喻春荷。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宝丰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68583-7。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横河村。法定代表人:应利君。被申请人:洪冬清,身份证号码332603196906032971,住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仙浦汪村1区16号。被申请人:陶雅,身份证号码332603197410092828,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青年西路8-301室。被申请人:梅香琴,女,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196402092284,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仁风路91弄95号。被申请人:喻春荷,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2196202202273,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仁风路91弄95号。被申请人:林建敏,身份证号码332622196111040010,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城新村3幢30号。被申请人:应利君,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09210127,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城新村3幢30号。被申请人:应黎明,身份证号码332622196006240061,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永宁社区。提请人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宏承电子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前迪车灯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宝丰食品有限公司、洪冬清、陶雅、梅香琴、喻春荷、林建敏、应利君、应黎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2年4月1日提请本院,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宏承电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50万元、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前迪车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西工业园区澄江区块(台房权证黄字第××号)的房产、土地(地号:010-002-000-01013-001)、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宝丰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西工业园区澄江区块(台房权证黄字第××8676号)的房产、土地(地号:01000200001006001)、被申请人洪冬清、陶雅共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锦江社区锦江楼3幢8单元301室(台房权证黄字第××号)房产、被申请人梅香琴、喻春荷共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城外洲社区劳动南路392号4幢1单元1002室(台房权证黄字第××0号)房产、被申请人林建敏、应利君共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西城居西城新村3-30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房产、被申请人应黎明与周建国共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御景华庭2幢3单元2502室(台房权证黄字第××号)房产的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提请人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宏承电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50万元、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前迪车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西工业园区澄江区块(台房权证黄字第××号)的房产、土地(地号:010-002-000-01013-001)、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宝丰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西工业园区澄江区块(台房权证黄字第××8676号)的房产、土地(地号:01000200001006001)、被申请人洪冬清、陶雅共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锦江社区锦江楼3幢8单元301室(台房权证黄字第××号)房产、被申请人梅香琴、喻春荷共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城外洲社区劳动南路392号4幢1单元1002室(台房权证黄字第××0号)房产、被申请人林建敏、应利君共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西城居西城新村3-30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房产、被申请人应黎明与周建国共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御景华庭2幢3单元2502室(台房权证黄字第××号)房产的过户手续。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郝为民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汪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