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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上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与王甲、陈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王甲,陈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上民初字第458号原告:浙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清××街××室。法定代表人:姚某。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王甲。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甲、陈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25元,由被告王甲负担,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陆莉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