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与王甲、陈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王甲,陈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上民初字第458号原告:浙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清××街××室。法定代表人:姚某。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王甲。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甲、陈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25元,由被告王甲负担,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陆莉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