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执字第33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魏春燕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执字第3378号申请执行人魏春燕。被执行人叶永华。被执行人谢卫琼。申请执行人魏春燕与被执行人叶永华、谢卫琼执行一案,本院曾作出(2011)深宝法立保字第322、323、3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叶永华、谢卫琼的银行存款,现该案已经审理完毕,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已经本院立案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永华、谢卫琼的银行存款。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341766元为限,利息另计。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龙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符 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