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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秀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某与被申请人侯某某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与侯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秀保字第9号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侯某某。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侯某某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一案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侯某某所有的座落于龙盛华城右岸映霞苑7-702室房屋一套,采取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侯某某所有的座落于龙盛华城右岸映霞苑7-702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兴时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辰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