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献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焕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焕法,张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焕法,献县被执行人:张文涛,献县淮镇后厂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献县人民法院(2011)献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56326元予以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孔令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