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14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闫文广与武玉春、伊春市金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430-1号原告闫文广。被告武玉春。被告伊春市金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春市金山屯区红旗街。法定代表人:邹德臣,职务,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旭日办事处正阳街4-2幢1-1号。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黑F×××××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上述查封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查封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