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田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莲刑初字第0025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2011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陕AFXX**银色华普牌小轿车沿本市丰镐东路由西向东行使至西稍门十字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田某的血醇浓度为82.2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承认属实,并有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田某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田某认罪态度好,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晓宁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戴艳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