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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熊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熊某;韩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48号 原告熊某,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罗玉华,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执业证书号14209199310466645。 被告韩某,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已与被告韩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 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审判员  黄书芳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