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牛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马义君与周先跃、周先群、周泽云、周先云、周先林按份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义君;周先跃;周先群;周泽云;周先云;周先林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118号原告马义君。委托代理人邓智勇,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先跃。被告周先群。被告周泽云。被告周先云。被告周先林。法定代理人袁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义君与被告周先跃、周先群、周泽云、周先云、周先林按份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义君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义君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义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0元,由原告马义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峰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程多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