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太民一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魏秀芳与张杰、杨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芳,张杰,杨坤,河北新世纪川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张清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太民一初字第01140号原告:魏秀芳,女,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陈和平,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爱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被告:杨坤,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河北新世纪川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梁召镇娄子工业园。法人代表:许永良,总经理。被告:张清华,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原任丘市皓远摩托车销售处经营者。本院受理的原告魏秀芳诉被告张杰、杨坤、河北新世纪川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张清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天吉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秀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秀芳负担。审 判 长 苗文杰审 判 员 陶 磊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华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