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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乔海强绑架罪,乔海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574号罪犯乔海强。本院于2005年5月17日作出(2005)一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海强犯绑架、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2009年4月,本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15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乔海强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4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乔海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乔海强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2月17日,获表扬奖励;于2011年8月18日,获表扬奖励;于2011年2月9日,获表扬奖励;于2010年8月13日,获表扬奖励;于2010年3月1日,获表扬奖励;于2009年9月1日,获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乔海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海强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四月××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