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周某,女,1970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刘某,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宝山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贾义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