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岳年与陈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岳年,陈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181号原告:胡岳年,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陈春,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岳年与被告陈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岳年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岳年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房赤敏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铃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