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民二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李瑞嘉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0043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樊小飞、隋霄霄,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瑞嘉,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李瑞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吕洋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