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桂林市那威复合肥厂与唐荣盛、李培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桂林市那威复合肥厂所在地:桂林市临桂县会仙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钟坤成,厂长。委托代理人:钟威先,桂林市那威复合肥厂职工。被告:唐荣盛。被告:李培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那威复合肥厂诉被告唐荣盛、李培秋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那威复合肥厂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那威复合肥厂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那威复合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桂林市那威复合肥厂负担。审判员 靳军和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文 巍第1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