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吉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34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吉辉,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于西安市长安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司机。2011年1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吉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吉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7日6时许,被告人王吉���驾驶陕A×××××号比亚迪牌出租车沿本市西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希望大厦缺口处时,因观察不周,将在此实施道路清洁作业的被害人吴某撞倒,吴某经抢救无效于2011年11月23日死亡。被告人王吉辉于事故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吴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吉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王吉辉与西安市莲湖出租车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被害人亲属赔偿30万元,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行驶证、驾驶证、调解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2、证人缪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吉辉的供述及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吉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吉辉犯交通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瑾打印:相丽华校对:陈瑾2012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