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与于平、孙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于平,孙永华,张雪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27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阳路***号。负责人:崔俊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辛虎、张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平,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孙永华,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告:张雪飞,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与被告于平、被告孙永华、被告张雪飞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12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