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郝长民与范亚军、李伊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长民,范亚军,李伊腾,李应龙,王慧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469号原告郝长民,曾用名郝高兴。被告范亚军。被告李伊腾。被告李应龙。被告王慧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长民与被告范亚军、李伊腾、李应龙、王慧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长民于2012年4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长民自愿撤回对被告范亚军、李伊腾、李应龙、王慧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长民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回原告27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