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红艳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76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秦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薛莲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