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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红艳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76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秦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薛莲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