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射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沈某某抚育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射民初字第34号原告沈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定宏,宝应县润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嵇 林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郝爱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