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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成标与金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标,金建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416号原告:刘成标,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盐城市成标塑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建湖县,现住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被告:金建祥,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标诉被告金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