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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华顺汽运有限公司与李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华顺汽运有限公司,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华顺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陈长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华顺汽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09)高民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因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了该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陈梅花为被执行人李某某之妻,何俊辉为被执行人陈某某之妻,本案所负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陈梅花、何俊辉为本案被执行人,由其对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所负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陈梅花、何俊辉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功雄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邹立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