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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灌执裁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晓昀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灌执裁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胡晓昀,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阳支公司。负责人王谟学,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胡晓昀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晓昀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阳支公司给付赔偿款34406.4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前,申请执行人胡晓昀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阳支公司主动将执行标的款34406.40元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新建审 判 员  谢良豪代理审判员  张爱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戴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