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稷民西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吉龙诉被告辛雨杰、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龙,辛雨杰,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稷民西初字第54号原告王吉龙,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辛雨杰,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所在地:稷山县城稷峰西街。负责人史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龙诉被告辛雨杰、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吉龙于2012年4月1日以其尚未治疗终结,需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尚未治疗终结,需继续治疗,因此,本案有待于原告治愈出院后再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