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执行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袁淑招、上杭县蛟洋乡坪埔村二(2)村民小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淑招,上杭县蛟洋乡坪埔村二(2)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杭执行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袁淑招,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上杭县蛟洋乡坪埔村二(2)村民小组,住所地:上杭县蛟洋乡坪埔村。负责人袁梓明,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杭县蛟洋乡坪埔村二(2)村民小组在银行没有存款,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杭执���字第1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天华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