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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佟高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佟高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1053号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代码证号77480517-9。法定代表人李维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芳,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河区。被告佟高娃,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赫英满,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诉被告佟高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朱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芳、被告佟高娃委托代理人赫英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缴清从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止所欠的物业服务费2310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从欠费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欠费总额的日3‰。被告辩称,请求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解决被告房屋漏水问题。经审理查明,被告佟高娃系沈阳市沈北新区大溪地小区(建筑面积为128.32平方米)房屋业主。2011年6月10日原告与沈阳市沈北新区大溪地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约定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即按被告所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收取);协议约定交费时间为每年缴纳一次,业主入住时交纳一年的物业费,期后交纳物业费时间为物业服务费使用届满后15日内,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应交纳欠费总额的3‰作为滞纳金。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被告物业费已交,尚欠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的物业费。另查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资质为三级。本院认为,原告与沈阳市沈北新区大溪地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被告有法律的约束力。原告已向被告提供服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及滞纳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房屋漏水问题,不在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范围内,被告可在查明原因后向开放商或侵权人主张。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佟高娃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给付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止)物业费2310元;二、被告佟高娃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给付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310元的滞纳金(从2010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时间之日止按欠费总额的3‰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闯二○一二年四月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党荣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