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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纳溪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徐关生申请执行徐关品财物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关生,徐关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纳溪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徐关生。被执行人徐关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泸民终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徐关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关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关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关品银行存款7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也仲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易正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