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执字第7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珍,合浦县X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李X珍,女,1969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X镇X村*号。被执行人合浦县X卫生院,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X路*号。法定代表人朱X昌,该院院长。申请执行人李X珍与被执行人合浦县X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6112.4元,申请执行费4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合浦县X卫生院已将执行款13685.3元、申请执行费442元交到本院,本院已将执行款13685.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X珍,余下21783.6元在另案执行中本院已扣划支付给合浦县X医院。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迟延履行金的执行。据此,案件已执行完毕,和解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暨(2012)合执字第74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X伟审 判 员 王X兴代理审判员 黄X富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肖X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