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刑二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广东省阳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阳山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抓获,同年8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窜到博罗县泰美镇板桥工业区康乐路一出租屋四楼401房(即被害人曹某乙的生活居住地),趁无人之机,潜入该房内将被害人曹某乙放置在床头处的1200元现金人民币盗走。破案后,赃款无法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被害人曹某乙的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故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建新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