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金宇物资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金宇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426号原告邯郸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玉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万松。被告邯郸市金宇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金宇物资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邯郸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邯郸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攀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