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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执字第386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广州宏聿涂料有限公司与黄伟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宏聿涂料有限公司,黄伟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执字第3861-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宏聿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市经济开发区丰盈路。法定代表人陆伟珊,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伟宁,男,汉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工业区**栋104。申请执行人广州宏聿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伟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伟宁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伟宁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311624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圣春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芥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