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陕西某某聚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陕西某某聚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杨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被告陕西某某聚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某某县。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聚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因证据不足,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 萌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人民陪审员 张海峰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彭 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