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法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1)周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此案总标的为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经查,被执行人何某某、杨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周法执字第000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代理审判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何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