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颜某甲、盛某甲与盛云(某、倪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甲,盛某甲,盛云,倪某,盛某乙,绍兴县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445号原告:颜某甲。原告:盛某甲。法定代理人:颜某甲。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长荣。被告:盛云(某。被告:倪某。被告:盛某乙。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尹美丽。第三人:绍兴县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甲、盛某甲诉被告盛云生、倪某、盛某乙、第三人绍兴县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颜某甲、盛某甲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甲、盛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40元,减半收取5170元,由原告负担(准予免交);评估费22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国鑫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