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荔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3月7日传唤原告到庭,但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建忠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马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