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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荔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3月7日传唤原告到庭,但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建忠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马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