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建民初字第087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杰诉被告潘晓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潘晓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0870号原告:李杰(李翠林),居民。委托代理人:吕旭东。被告:潘晓红,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诉被告潘晓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李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一峰审 判 员 顾步山代理审判员 赵 涌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志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