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枝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枝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462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常新元,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崇军。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杨稳鹏。该社职员。被告李枝喜。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枝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183元。审 判 长 商志钢代理审判员 苗卫平代理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少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