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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松执字第0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建平与司继友、安杏仁借款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字第00082-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平,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司继友,男,1976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安杏仁,女,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松民一初字第01157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支付申请人张建平借款45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925元、执行费74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司继友的存款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虞盛宏 来自: